历史民族史 > 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社田相关 方方舟方海方异方略馆方块白文方块壮字亢五租火占火主火西火州火寻火里火者火峒火真火浔火葬火圈火牌火筛火斌火儿赤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𧡒 每日一成语:费嘴皮子 每日一词语:村纣 每日一诗词:题王彦举听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