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社田相关 墙咎如墙东类稿榼苏户属劫罗𣗊溪模哇喔模对代热榜什榜式榜识榜实榜仓必纠榕江县榷务榷盐院赫斤赫寿赫金赫真赫戈木赫连氏赫连达赫连昌赫连定赫连铎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𫚥 每日一成语:精明能干 每日一词语:四季 每日一诗词:南湖月夜有怀仁先生京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