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社田相关 速哥八刺速勒都思速温河卫速檀马合木汗速檀阿黑麻汗逗落赶仗赶年赶表赶兔赶秋赶乌墩赶夜光赶干洞节赶祖先圩起起儿漫起科地起辇谷栽岩议事载瓦载沣载初载垣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𥻤 每日一成语:天姿国色 每日一词语:椷素 每日一诗词:白鹤寺北轩围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