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社田相关 东乡蒙古东木根山东方五史东方全史东布鲁特东且弥国东北通史东布特哈东夷考略东匈语支东祁土司东明圣王东受降城东荆州蛮东科尔寺东部高车东都事略东部敕勒东蒲类王东海三部东海女真东海郡侯东厮里门东山皋落氏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𨁀 每日一成语:暖衣饱食 每日一词语:绝伦逸群 每日一诗词:韩偓集有自抚州往南城县舟行见拂水蔷薇之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