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社田相关 小和卓木小相公岭小黄金史小兽林王小堡事件小黎母山小三爷事件小云石海涯小宁国公主小戎子虢氏小如者室韦小峡贝子旗小解朱留王小云石脱忽怜小什克贝勒旗小洪那海石人小策凌敦多布小策凌敦多克小策凌端多克小河守御千户所小译师查久喜饶飞飞歌飞山蛮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𡧹 每日一成语:天地长久 每日一词语:癃罷 每日一诗词: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