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 又称《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904.1.15)由盛宣怀与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订于上海。共十款。主要内容:湖北大冶矿局向日本兴业银行借款三百万日元,三十年为期,年息六厘,以大冶矿山及矿局财产作保,用向日本八幡制铁所按年出售矿石之价值还本付息。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相关 宣化辽墓天文图宣和北苑贡茶录宣宗成皇帝圣训宣统己酉大政记宣和奉使高丽图经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宣忠斡罗思扈卫亲军宣慰使司兼管军万户府宦寺宦吏宦者宦奄宦官宦籍宦者令宦者丞宥司宥州宥恤司室韦室长室老室昉室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𨏶 每日一成语:宿水餐风 每日一词语:悼文 每日一诗词:夜闻风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