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接受审理上诉案件,轻罪为终审,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置厅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员。民国沿置。 高等审判厅相关 历代帝王纪年纂要历代黄河变迁图考历代地理志韵编今释历代钟鼎彝器款识法帖歹都王歹腊葛歹颜哈歹言黄台吉尤异尤侗尤袤尤渤尤在泾尤来山尤墩布尤墩暑袜友厄白厄僧厄鲁特厄鲁特营厄碑都拉厄鲁特蒙古匹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𨅅 每日一成语:事无常师 每日一词语:獲麟堆 每日一诗词:项亭怀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