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清同治七年三月九日(1868.4.1)签于北京。凡十款。主要内容:(1)遴委同知一员,专驻洋泾浜审办各国租界内案件,刑讯、管押被控华民;(2)案件牵涉外国人者,须由外国领事或派其他外国官员“会审”;(3)须由外国人在中国委员处“看管一切”。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相关 大行令大行台大舟卿大名县大名府大壮观大庆关大江报大兴县大兴国大兴府大兴城大安山大安军大安县大安宫大军司大军机大军库大军将大农令大农寺大农丞大农陂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𩉵 每日一成语:亲贤远佞 每日一词语:蚤临 每日一诗词:谢陈正字送荔支三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