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符竹

汉书.文帝纪》:“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合符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

汉文帝三年(公元前一七六年),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文帝下诏令,将铜虎符和竹使符颁发郡国守相,作为朝廷发号施令的信符。铜虎符和竹使符各五对,右半留朝廷,左半交统兵统帅或地方长官,符合则命令生效。后以“竹使符”为州郡长官的典故。

唐.白居易《忠州刺史上表》:“臣得为升平之人,遭遇已极;况居符竹之寄,荣幸实多。”张九龄《登荆州城楼》诗:“自罢金门籍,来参竹使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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