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分贫振穷

分财物救助穷困的人。《左传.昭公四年》:“且抚其民,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


并列 分财物给贫穷的人以救助困苦。《左传·昭公四年》:“且抚其民,~,长孤幼,养老疾。”△多用于救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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