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作法自弊

谓自作自受。宋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章谊宜叟侍郎有田在明州,绍兴二年,出租预买绢三匹,三年增九匹,叹其赋重。从兄彦武在傍曰: ‘此作法自弊之过也。’ ” 参见:○作法自毙


连动 自己立法反使自己受害。比喻自作自受。语本《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呼,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宋·庄季裕《鸡肋编》卷中:“章谊宜叟侍郎在明州……叹其赋重。从兄彦武在傍曰:‘此~之过也。’”△贬义。多用于描写处境、因果方面。也作“作法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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